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裁定书》事宜进展公告-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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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字第353-20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13,198.16万元范围内予以强制执行。

(二)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控股子公司〈执行裁定书〉事宜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0),即2019年9月3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通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2,502,940.41元存款被划付青岛中院指定账户。

二、事项进展

2019年12月20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银行通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前述13,198.16万元资金冻结被解除。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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