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奥运主题曲被擅用音著协诉世纪华侨城-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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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于忠洋)因认为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大型游乐场以背景音乐的方式公开表演涉案音乐作品《Pass The Flame》,侵犯了该作品的表演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余元。

26日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涉案音乐作品《Pass The Flame》是2004年第28届雅典奥运会主题曲。

原告

多次交涉对方均拒绝解决问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起诉称,涉案音乐作品《Pass The Flame》的作者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转让给英国表演权协会有限公司(简称PRS),后者与音著协签订了相互代表合同,明确约定PRS授权音著协行使其作品库全部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对作品现场表演或机械表演。

因此,音著协认为,其作为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就他人侵犯音乐作品《Pass The Flame》表演权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音著协诉称,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侨城)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音乐作品《Pass The Flame》作为其经营的大型游乐场北京音乐,通过音响设备“机械表演”了涉案歌曲,侵犯了该作品的表演权。

音著协称,其就使用背景音乐许可交费问题多次与世纪华侨城交涉,对方均拒绝与音著协整体解决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因此,世纪华侨城明知使用背景音乐需要事先取得原告的授权许可,仍擅自大量使用音乐作品作为其游乐场的背景音乐,属于恶意侵权。

音著协认为,世纪华侨城的行为不仅严重冲击了依法经营的社会秩序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下的背景音乐授权业务,也给同行业的经营者树立了“违法经营成本”低于“守法经营成本”的恶劣形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音乐作品《Pass The Flame》作为背景音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1585元。

被告

不存在营利没造成实际损失

世纪华侨城称其没有播放涉案歌曲,不存在营利,音著协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世纪华侨城辩称,音著协没有取得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PRS与涉案歌曲作者的转让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作者将其会员期间的歌曲权利转让给PRS。

涉案作品《Pass The Flame》发行于2004年,音著协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歌曲发行时,作者仍是PRS的会员,因此PRS无权授权音著协与本案歌曲有关的任何权利,音著协更是无权向世纪华侨城主张权利。

同时,对于音著协与PRS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世纪华侨城认为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备案,本案中涉及的相互代表协议签订于1995年5月30日,现音著协不能提供证明该协议已经备案,因此其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音著协提到的反复交涉问题,世纪华侨城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世纪华侨城以前跟音著协有过合作,后来由于李谷一等一批老艺术家在媒体上公开抨击音著协,对于音著协是否有资格收取相关费用产生疑问,因此中断了合作,此后音著协不再与我们联系,后来突然之间音著协找到我们要天价许可费,世纪华侨城才不同意,故不存在主观恶意。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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