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道夫忆保险法出台始末丨口述中国保险史①-最早在中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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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丨秦道夫 文丨徐晓

我出生于1929年,山东荣成人,16岁时在家乡参加八路军。1950年12月,接受组织分配,我离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印钞厂,扛着行李卷坐火车到北京,进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在此后长达40年的保险生涯中,我做过人事工作、业务工作和公司管理工作,几度被组织上外派。

1990年,我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职位上退下来。后来又受命主持了第一部《保险法》的起草。

中国的保险法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的形成有个过程。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记得1985年我在国务院开会的时候,曾提出过是否可以起草中国的保险法,那时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分管金融保险,他说还是先搞个条例吧,从条例再上升到法。

我认为他的想法是对的。

回来以后,我们就草拟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3日,经国务院颁布实施。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就以这个条例来监管中国的保险企业,并且依照这个条例,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据我了解,欧洲一些国家的保险法一开始也不是成文法,它们也是从判例法开始,慢慢上升到成文法,它是经过实践考验的。

中国的保险法也是经过实践上升到法律的。

到了1991年9月,国务委员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给我打电话说,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了,叫我来领导这个事情,做起草小组组长。

那时,我刚从人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位置上退下来,还是全国政协委员,没有办理离休手续。我很愉快地接受了这个任务。

1993年4月,保险法起草小组访问美国期间合影

叫我选人,我就从人保总公司挑选了李嘉华、王恩韶、王建;人民银行确定了金融管理司副司长夏利平,还有傅安平、邢炜,以及条法司的刘福寿;

另外,人民银行又挑了平安保险公司的骆鹏、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封智君。连我在内,总共10个人,组成保险法起草小组,就在人民银行8楼一个房间里办公。

后来刘福寿把主要精力放到银行法起草上面去了,参加保险法起草工作比较少。我挑人的标准,一是懂法律,二是懂保险。

我们这个小组里面,李嘉华是人保的法律专家,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王恩韶是人保资深的保险专家,而且在多个国家考察、学习、工作过;王建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年纪轻,文字功底也不错,当时在人保公司研究所工作,任条法处处长。

还有,人民银行夏司长、傅安平、邢炜,他们有保险监管经验;骆鹏和封智君来自保险公司第一线,对保险公司怎么样经营管理有经验。

所以我认为人都选得不错,各有所长。

要立法,首先要总结中国保险的实践经验。

1992年4月,人民银行向全国各分行以及各保险公司发出一份通知,了解《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征求保险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意见反馈上来了,其中有一条是:

《条例》赋予人民银行监管的权利,但是没有讲清楚,特别是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应该向监管机构报告它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等等,人民银行在监管方面心中无数;

另外,这个《条例》也没有规定罚则,使得监管缺乏权威性。还有的意见反映,下面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界限划分不清,很多政府部门特别是民政部也搞商业保险,市场比较混乱。

这都是当时提出的一些问题。

其次,要学习国外的经验。

发达国家的保险历史比较悠久,如英国、德国、美国,它们的法律比较详细,并且经过多次修改,都比较完备。

通过人保的对外业务关系,我们收集了16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包括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菲律宾、台湾等。翻译的时候也遇到过一些问题。

英文请中国保险学会的王永明老先生翻译,翻译得挺好,因为他懂保险;德国的保险法请大学里教德文的老师来翻译,结果翻译出来的东西我们看不懂,因为他不懂专业。

外国保险法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保险合同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另一部分是保险业法,规定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有的国家(地区)是分开两个法,也有的国家(地区)合成一个法。

英国、德国是分开的,美国、中国台湾是合在一起的。经过研究,我们决定中国的保险法应当把两部分合在一起,既包括保险合同法,也包括保险业法,这部保险法就是完整的。

当时还考虑名字怎么起法。

有提议说,我们这个法律既然是商业保险法,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另外再立一部“社会保险法”。

我们考虑,外国的保险法也没有写“商业”还是“社会”,那我们还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吧。

这样名字就定了。

当然也要访问一些国家,但不是一开始就去,要做到一定程度,心中有数了,带着问题去,才能跟人家讨论。所以先埋下头来,成天看书、研究,首先要搞清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界线在哪里,商业保险的内涵是什么,然后开始起草。

第一稿是1992年5月在青岛人保接待处起草的。记得当时我说过一句话:我们在这里给这条漂亮的锦带织上第一梭。大家分成几个组,有负责总则的,有负责保险合同的,有负责保险监管的,最后是王建把它们归纳起来,形成初稿。

回到北京后,接着写第二稿、第三稿,每次写完以后都要在不同的范围内开会讨论。因为我们这些人,虽然有干了几十年保险的,有搞监管的,法律也都懂,但是起草保险法是头一次,所以要大家讨论、修改,这里面也有借鉴外国经验的地方。

1993年4月,保险法起草小组访问英国合影

比如说,在一些国家,一旦某家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有问题,无法履行它的承诺,监管机构可以把它的准备金整体转移给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责任由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来承担。

有的国家叫破产基金,有的国家叫保障基金。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事前,在风险还没有发生前,从保费里提取一定比例放在那里,风险发生了就用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还有一种是事后,风险已经发生了,保险金没法支付了,还差十几亿几十亿,这个钱就分摊到这个国家所有保险公司头上,比如英国就是事后。

我们研究后认为,这个保障基金非常重要,并且以事前筹集为妥,于是把这一条写进了保险法。但由于有不同意见,后来又被抹掉了,报到人大常委会时没有这条。

后来有一次在国门饭店参加保险法讨论会,我发言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难免有公司破产,一旦破产,受害的是广大被保险人,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就是要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我还介绍了设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道理。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听进去了,所以最后又把这条给加进去了,法律上又有了这条。

还有一个讨论的问题就是意外险。意外险是保人的,当时有条原则是产险和寿险要分业经营,人大和国务院的专家都接受这个原则。我们写了一条:

产险公司也可以保意外险。他们认为这不行,意外险是保人的,只能寿险公司保,产险公司不能保。

我说:全世界的习惯都是这样的,这样对被保险人是方便的;另外意外险属于短期保单,产险公司是可以保的。可他们还是不同意,我们写了书面意见提上去,也没被接受,后来法律里面就没有这一条。

我说,现在不接受,你早晚还是要接受的,这是全世界的通用做法。果不其然,后来保险法修改时就给写进去了。当时有些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要有个过程。

这期间我们在国内走了不少地方,调研、开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有关方面对保险法讨论稿的意见。

1993年4月、5月间,开始出访,美国、德国、英国、日本、菲律宾等等。我们选择出访目的地,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有的是完全市场化的,像英国,而德国、日本是管理比较严格,不同的类型,我们都听一听。这时候脑子里已有很多问题,要跟人家探讨。

保险法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我们到美国、英国去,都会问,制订保险法目的是什么?

他们认为,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保险法就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可以这说是全世界都一致的观点。

美国说得很清楚,要让所有的美国人买到他们想要的、买得起的各种保险,英国也是如此;

德国认为,保险公司赚钱不能太多,赚得太多了,监管机构甚至可以叫它退回去,因为保险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赚钱。

还有经纪人的问题,日本和英国的情况就不一样。我们跟日本公司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去日本的时候,很多公司要请我们吃饭。我说我们这次来不是访问公司,而是访问政府部门,没有时间和你们吃饭,他们说那请你们吃早餐吧。早餐的时候,他们就说:

根据我们日本的经验,保险市场上不能有经纪人,否则会把你这个市场搞乱。因为经纪人的目的就是要commission,它拿了一笔业务,问几家公司给多少手续费,这个市场不就乱了么?

所以他们就给我们提意见说:法律上不应该规定有经纪人,有了经纪人你这市场没办法监管;日本有代理人,代理人在法律上是代表保险公司的,经纪人在法律上是代表被保险人的。

而我们去欧洲访问,欧洲整个的趋势是经纪人市场。比如英国,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保险公司用什么条款、定多少费率,监管机构不管,只要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

这个市场上哪个条款好、哪个费率高,只有经纪人知道,一般的商家不清楚,因此经纪人就成了不可或缺的。

我们认为,按照发展的趋势,市场化离不开经纪人,关键是要对经纪人有严格的管理,所以法律里还是把经纪人写进去了。

考察回来以后,又在人民银行8楼的办公室里对保险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之后再召开专家会议听取意见,然后再修改,改完了再向人民银行党组汇报。

1993年12月31日,

人民银行将保险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1995年2月,

李鹏总理签署文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草案;

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和起草小组的成员都感到非常高兴。

(本文采写于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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