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所写的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违法文章中,经常有人会问“确认违法后,该怎么办啊?”律师告诉您,当然要申请行政赔偿。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做以说明。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30日、2013年6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北山危岩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林家崖、一颗印段(第四期)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机场高速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7月1日城南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机场高速路以北危岩体综合治理项目东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大华粮油公司所有的的位该拆迁范围内。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城南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采取停水停电,主次干道全面封闭等措施,限定大华粮油公司在10月20日前与城南区建设局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3年10月下旬,城南区政府对大华粮油公司的市场进行了强制违法拆除。城南区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经查,大华粮油公司被拆迁房屋51400.77平方米。强拆后,城南区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
二、律师维权:
在前期确认违法的基础上,律师及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南区政府对大华粮油市场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的判决确认违法,大华粮油公司申请赔偿的前提条件成立。大华粮油公司遭受的损失有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附属建筑物、固定资产、停产停业损失,各项损失均应依法得到全面合理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确定城南区政府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拆除的建筑物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大华粮油公司占有、经营的市场已被机场高速(西宁段)沿线环境整治项目占用,城南区政府应当予以赔偿,大华粮油公司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并为此提供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证实2013年时夏都大街的商品房价值是7310元/平方米,祁连路的商品房价值是5000元/平方米,即同一时期、同类地段的商品房价值均在5000元以上,故城南区政府支付的每平方米2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但商品房与大华粮油公司建造的市场在房屋结构、建造年代、地段、成新率都不尽相同,大华粮油公司以商品房的价格主张赔偿金与理不符。大华粮油公司自行委托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房屋拆除两年后做出了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咨询报告》,该咨询报告认为大华粮油公司的房屋应补偿的价格为2814元/平方米,城南区政府确定的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低于市场价格,现大华粮油公司称该报告是以2013年的房屋价格为标准进行的鉴定,即评估基准日是2013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城南区政府至今没有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故要求按2020年3月(庭审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鉴定,并以此鉴定价格作为赔偿依据。大华粮油市场已于2013年拆除,在标的物已灭失的情形下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其自行委托作出的价格咨询报告,也是通过比对、参考其他楼盘作出的报告,现其申请以2020年3月为基准日对已拆除的房屋进行价格鉴定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故城南区政府应向大华粮油公司赔偿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51400.77平方米×2000元=102801540元。
二、关于附属物及固定资产的赔偿问题。对于大华粮油公司市场内的附属物及固定资产青海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了评估报告,大华粮油公司对该评估报告认可,故以该报告确定城南区政府应当赔偿大华粮油公司附属物价值4581210.5元、固定资产赔偿8374800元。
三、关于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的赔偿问题。对此大华粮油公司是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共计四年主张的,即四年每平方米赔偿2400元共计赔偿123361848元,此项主张依据的是其与城南区建设局签订的《兰新第二双线及相关工程项目拆迁补偿协议书》。大华粮油公司此项诉求是以过渡费为依据主张停产停业、搬迁损失,对于此项诉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酌情判决了3000000元的停产停业、搬迁损失,该款也已通过执行支付给了大华粮油公司,故对大华粮油公司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依然按3000000元判决较为适当。城南区政府先后已经支付大华粮油公司87000000元,上述款项应当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判决:城南区人民政府向西宁大华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赔偿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102801540元;赔偿附属物损失4581210.5元、固定资产损失8374800元;赔偿停产停业、搬迁损失3000000元。
扣减已经支付的87000000元,剩余31757550.5元,由城南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大华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赔偿。
三、总结点评:
在行政诉讼中,确认违法是取得赔偿的基础。被拆迁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确认违法和赔偿之诉,但不同的法院受理情况不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具体案情的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行政案件本身就比较复杂,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委托律师代为维权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这样才不会延误维权的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