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潍坊2月16日讯( 昌乐台 徐梦 通讯员 王燕秋 郑世花)身份证是我们每个人独一无二身份的证明,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就业入学、参加社会保险、购买火车票、办理信用卡等,处处需要身份证。可以说,没有身份证寸步难行。因而身份证一旦丢失,就可能带来很大的危害。近日,昌乐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冬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潍坊学院附近一网吧门口捡到张某某的身份证一张,因发现其与张某某长相相似,王某某便动了歪心思,想利用此身份证补办张某某的信用卡来透支取钱。王某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到张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各办理过一张信用卡,随后便展开行动。因补办信用卡需要开户人的预留手机号,被告人王某某遂持张某某的身份证到移动公司补办手机卡,发现该身份证消磁后,王某某又到身份证记载的有关部门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该身份证补办了预留电话的手机卡,冒用张某某的身份证给民生银行、交通银行打电话挂失信用卡后又重新补办,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已将补办的信用卡寄出。随后张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卡被人补办,担心发生意外,遂打电话给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核实发现其信用卡也被人挂失后补办,于是张某某立即报警并领取了银行寄出的信用卡。
昌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